​农业行政执法业务之渔政执法

2024-11-10 14:24 来源:风向网 点击:

农业行政执法业务之渔政执法

近期网络上很多自媒体在带节奏,说农业行政执法的成立是农民头上又一座大山,还创造出“农管”一词引发对立。实在是看不下去,所以想用通俗的语言说一说农业行政执法那些事,上期讲了农资执法,今天讲讲渔政执法。

执法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等。

渔政执法工作职责范围:

1.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,负责对水面渔业活动的执法检查,对一般案件进行处理。

“保家卫国农业部,开疆拓土渔政船。”

很早以前,在国内的军事论坛上就流传着这么一句话。这可不是一句玩笑话。在往前十年,受经费和装备的限制,和与某国为代表的外国海军相比,我国国力并没有明显优势。在这种局势下,出于种种考虑,我国政府无奈之下,只能借着保护本国渔民出海打渔的理由,直接建立农业部渔政局,并以此为名,才得以光明正大地派遣船舰出海巡视。

当时这些巡视我国东海、南海的船只,也都是用一些快要退休,或者是已经退休的海军舰艇,经过改装而形成的渔政船。这些渔政船都是军民两用的船舰,船上的火力也并不强。近年来,随着国力的提升,渔政执法队伍的船只吨位也越来越大,装备也越来越先进。

中国最大的渔政船——渔政311船,原是南海舰队南救503船,2006年底调拨给南海区渔政局,做为国家公务船使用。总吨位4450吨、长113.5米、宽15.5米、续航力3500海里、持航50个昼夜、无限航区、配备现代化的通信导航设备GMDSS、最大航速可达 20节。

渔政311船

到了地方,渔政船的吨位也比较小,一般在100吨以下,则更注重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。比较典型的就是查处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,或是在禁渔区、禁渔期进行捕捞、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。

我国法律中有很多规定平时感觉没多大事,但是实际上处罚很重。电鱼、炸鱼、毒鱼,就是其中最典型的。电鱼的危险系数很大,因电鱼而致死的事件频发(笔者就有一同学因为电到自己,最后落水溺水而亡)。而且在用电捕鱼时,电流途径的水域,不管鱼的种类和大小,全部都会被电死、电晕,失去繁殖能力。在禁渔期,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一般是和公安、环保部门联合执法,违反法律法规会从重处罚,除普通行政罚款,电鱼的行为还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罪,最高刑有期徒刑三年。

据说,钓鱼爱好者是最恨电鱼的人,钓鱼是休闲性的活动,哪怕是禁渔期也不限制休闲性的垂钓,但是电鱼则会让后代人无鱼可钓。

鱼获虽少,但是只要是电鱼,性质上就不一样了

2.对渔船、渔港、渔民实行水上安全监督检查,维护渔业生产秩序,协助调处渔业生产纠纷。

几年前笔者做IT业务员的时候,曾经卖了一批设备给当地渔政局,在参加项目验收会的时候了解到,为出海渔船的安全,所有出海的渔船都要有定位装置。当时的要求是,20马力以上的渔船必须配备船载北斗导航设备,20马力以下携带可发送北斗卫星短报文的手机。

3.协助水上公安分局维护水上渔业治安秩序,调处水上交通事故,进行水上救助。

常在河边走,哪有不湿鞋。每年水上交通事故和意外落水时有发生。因农业执法支队有执法船,平时也进行常态化巡逻,所以通常作为地方政府水上应急力量,尤其在汛期的时候,渔政执法支队通常24小时有人值班,准备随时参与救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