​天干物燥 小心火烛

2024-12-12 06:28 来源:风向网 点击:

天干物燥 小心火烛

进入冬季,许多地方都采取封山护林的方法来保护树木,预防火灾,不过除此之外许多工厂和企业性质特殊也应该加强防火、消防意识。天干物燥,应该小心火烛。

在海淀区四季青镇南平庄村3号“福锅记”饭店工作的邢谋,因倒垃圾问题与饭店经理陈某发生争执。后陈某将邢某头部打伤,经鉴定为轻微伤。被告人邢某被打后,从厨房拿一把菜刀追砍陈某,陈某躲进饭店的1号包间内。邢某用菜刀将包间房门的玻璃砍碎,其见陈某不出来,便把饭馆大厅离1号包间最近的28号餐桌下的煤气管道阀门打开,并用打火机点燃,意图烧陈某。煤气着火后将一把椅子和隔板烧坏。后饭店员工及时将火扑灭。被点燃的煤气管道连接4个大型煤气罐,如不及时扑灭极易引起爆炸,威胁到饭店及饭店周围商店的安全。经鉴定,“福锅记”饭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10元。被告人邢某被民警当场抓获。在本案审理期间,“福锅记”饭店经理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邢某赔偿饭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。

邢某为报复他人在饭店内将连接4个大型煤气罐的煤气管道点燃,威胁到饭店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,应予惩处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指控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邢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,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,判决被告人邢某犯放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
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中国现行《刑法》规定,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,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,犯放火罪的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重伤、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”包括两种情况: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;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,但并不严重。在这两种情况下,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。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,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。

邢某的行为只是造成了人身伤亡的危险,对财物有一定的损害,但未造成严重的后果,应在三年至十年的法定刑期内定罪量刑,本案法院综合考虑其情节,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,是适当的。

生命诚可贵。珍爱生命,远离火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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