​《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》解读

2025-03-04 20:30 来源:风向网 点击:

《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》解读

2017年7月8日,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

第191号令,公布了《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现就《规定》的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。

一、《规定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?

射钉器、射钉弹是利用火药能量发射射钉的紧固器材,主要用于军用舰船和装甲车辆的快速修补,在民用建筑、安装领域也应用广泛。近年来,我省利用射钉器非法改制枪支问题相对突出,一些制造企业为迎合非法改制需要,蓄意制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射钉器和超大威力射钉弹,被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改制枪支实施杀人、抢劫、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。特别是暴恐分子利用射钉弹内发射药制作爆炸装置实施暴恐犯罪,严重威胁公共安全,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。目前,射钉器、射钉弹未被列入管制器具,其生产、销售未列入许可范围,在各类五金店、网店均可购得。近年来,为加强对射钉器、射钉弹的公共安全管理,我省按照公安部《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公治〔2015〕678号)要求,严格督促省内销售企业落实销售射钉器、射钉弹实名登记制度,实行流向信息登记管理。因此,为了巩固治理成果,加强对射钉器射钉弹的安全管理,维护社会公共安全,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这项工作予以规范,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。

二、《规定》的管理对象是什么?

为了明确管理对象,《规定》将管理的射钉器范围限定为击发射钉弹使火药燃烧产生高压气体,推动射钉进行紧固作业的工具,不包括其他以气瓶、空压机等为动力,威力小,且构造复杂,尚未发现改制成枪支案例的射钉器(第三条)。

三、《规定》如何开展射钉器、射钉弹的安全管理工作?

为了建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,公安机关具体负责,其他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,《规定》明确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射钉器、射钉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,建立协调机制,协调解决射钉器、射钉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钉器、射钉弹的公共安全管理;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(第四条)。

四、《规定》如何强化射钉器、射钉弹的安全管理措施?

为了建立健全射钉器、射钉弹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,完善安全管理措施,确保安全监管落到实处,《规定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:一是将射钉器、射钉弹生产、销售企业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进行管理(第五条);二是明确射钉器、射钉弹的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(第六条第一款);三是明确个人不得生产、销售射钉器、射钉弹,禁止在流动或者临时性摊点销售射钉器、射钉弹(第六条第二款、第三款);四是禁止改制、改装射钉器、射钉弹(第十条)。

五、《规定》对射钉器、射钉弹购销实名登记管理有何规定?

实行购销实名登记管理是加强射钉器、射钉弹源头管理的重要措施,公安部《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公治〔2015〕678号)、《关于对空包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公复字〔2011〕3号)均明确要求,销售射钉器(弹)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,有利于掌握流向信息,及时查处违法改制行为。因此,《规定》明确射钉器、射钉弹的购买和销售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,销售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购买人和销售产品的有关信息,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客户信息(第七条)。

六、《规定》如何建立射钉器、射钉弹流向信息登记管理制度?

为了建立射钉器、射钉弹流向信息登记管理制度,《规定》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:一是明确射钉器、射钉弹的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流向信息登记制度(第六条第一款);二是要求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建立使用登记台帐(第八条);三是建立射钉器、射钉弹购销使用报告制度(第九条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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